(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218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凤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凤哲、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雪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较好。在两人恋爱期间,双方决定共同购买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该房系公房,所以双方先向房管部门购买了房屋承租权,并以被告名义承租。2000年12月16日购买了该房的产权,为房屋装修、购买生活用品,原、被告共计出资20多万元,其中原告出资近10万元。2011年3月,被告经人邀请去广西北海旅游,回家后声称朋友在北海造房子,要其去北海做监理,此后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11月底,原告辞去上海工作去北海陪被告,发现被告实际在从事传销,被告除要求原告参加所谓的学习班和访问团外,还游说原告介绍自己亲朋参加传销,原告无法接受,双方为此争吵不休。2012年2月原告独自返沪,此后双方聚少离多。2013年2月24日下午,原告回家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同月28日,被告离沪去了北海,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曾于2013年9月起诉离婚,因双方对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被告撤回了起诉。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广西北海市“华天佳苑偶数层户型A1-805室依法均分。 被告陈某某辩称,双方自登记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错,虽是再婚家庭,但被告对原告与其前夫的孩子还是承担了应尽的义务。婚后,原、被告生活上没有大的矛盾,经济上也独立,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很难接受。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系2000年购买产权的售后公房,权利人登记为陈某某。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3,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邝 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