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038号 原告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乙。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金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蕾敏、被告金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原告发现和被告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极其不合,被告脾气暴躁,但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忍气吞声,极力维护家庭。被告患有XXX疾病都不告诉家人,对家人极不负责任。原、被告自2012年1月开始分居,被告还曾到原告的住所大吵大闹,为此还曾报警,现双方已分居满两年。原告常年受到压抑,现孩子已长大成人,原告希望能安心生活,有个平和的晚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金乙辩称,原、被告及儿子、儿媳、孙女原共同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因该房屋较小,被告在外上厕所的时候感染了皮肤病,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性病,医生也说不会传染,但原告因此和被告争吵,被告于2011年10月出走,后在儿子请求下被告回家,但双方仍有心结,并于2012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分居后原告还一直带孙女来探望被告,被告生病住院期间原告和儿子也给予照顾。2013年5月孙女因病过世后,原告迁怒于被告,并提起离婚。现原、被告已步入老年,被告需要亲人的照顾和家庭的温暖,因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金甲,现已成年。原、被告于2012年1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已结婚30余年,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已步入晚年,理应给予彼此更多的关怀与帮助,互相扶持,幸福、快乐地安度晚年。对于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都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更进一步的努力。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江某某要求与被告金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