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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6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张钧,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某号。 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雯,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与被告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张钧,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某号。

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雯,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与被告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钧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钧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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