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02号 申请人张佩丽,女,195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申请人张佩丽要求宣告张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玉芳,女,1953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申请人张佩丽诉称,被申请人张玉芳与其系姐妹关系。张玉芳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且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不能下地走路,大、小便失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张玉芳系申请人张佩丽的姐姐。张玉芳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且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审理中,经申请人张佩丽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张玉芳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2013年12月27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玉芳曾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现为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张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张佩丽申请宣告张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玉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龚 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