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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2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282号 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委托代理人刘跃平,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282号

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委托代理人刘跃平,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跃平、被告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7月21日生育女儿钱某某,2001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游手好闲,没有稳定工作,缺乏对家庭的基本责任心,且屡教不改。2007年5月4日晚,被告与他人外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五伤,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3年7月23日假释出狱,被告不良习惯有增无减,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钱某辩称,双方是1996年底自由恋爱的,2000年3月举行婚礼,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从2007年发生交通事故被拘留后双方才分居的。其出狱后,原告无理由的搬出去居住。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底相识、恋爱,2000年7月21日生育女儿钱某某,2001年1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5月4日夜,被告钱某与他人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013年7月假释出狱。2013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双方已经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被告在监狱服刑,致使夫妻缺少交流沟通,影响夫妻感情。现被告已出狱,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特别是被告,肩负起照顾家庭、子女的责任,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利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佳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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