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726号 原告上海品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 委托代理人段宗元,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培龙,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员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秀雯。 委托代理人蔡峰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员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申请撤诉为由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重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