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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7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724号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委托代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724号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运柱、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双方于1992年5、6月间相识,同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名张嘉颖,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和感情冲突产生矛盾,被告一直赌博,并在2012年5月中旬把其他女人带回家,原告将被告有外遇的情况告诉了公婆,经家人劝说后,原告原谅被告了。201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还是有其他女人,原告很生气。2013年7月5日被告吵着要与原告离婚,一直吵到8月中旬,被告要原告净身出户,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婚姻登记和生育子女时间无异议。被告只是小赌,并不影响生活,二十年来原告也忍受了。原告说被告有外遇,是因为原告排挤被告。原告于1998年有外遇,曾经写过保证书承诺若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2012年11月,被告发现原告又有外遇,所以原告要求离婚应放弃财产,原告若不放弃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名张嘉颖,现已成年。婚前、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也有矛盾。1999年4月,原告曾经写信给被告,对其婚外行为进行了检讨,取得了被告的谅解。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均认为对方有外遇,但均未提供证据,而对方均予以否认。被告表示双方已结婚20余年,不一定要离婚,希望原告与被告一起维持婚姻关系,但原告不予接受。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结婚证、信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间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后,双方均原谅了对方,现双方均认为对方有外遇,影响了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但只要双方都能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相互间的交流、沟通消除隔阂,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由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2,2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惠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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