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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4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459号 原告仇某。 委托代理人陈?昊,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仇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459号
  原告仇某。
  委托代理人陈?昊,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仇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昊、夏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某诉称,原、被告因工作相识,2012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生活上有严重恶习,非常不注重个人卫生,很自私,对原告十分冷漠致双方感情日益淡薄。2013年6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此后双方分居,期间被告从未探望过原告。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均不属实,2013年6月,双方确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事后被告曾主动找原告沟通,但没有结果。对原告说的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问题,被告愿意作出改变。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生活琐事,双方于2013年6月起分居至今。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谅解有关,对此双方均应以家庭利益为重,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有望得到改善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仇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邝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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