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8504号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雯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甲。 被告孟乙。 被告孟丙。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孟甲、孟乙、孟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三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何倩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雯钰、被告孟乙、孟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其配偶孟繁章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即三被告。原告自2003年至2013年8月与被告孟丙共同生活,2013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孟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前搬出被告孟丙的住所。庭审中,到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名下现无住房,被告孟乙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孟丙自认其每月养老金为3,700元。原告每月养老金为2,953.10元,现原告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为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甲、孟丙自2014年1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300元; 二、被告孟乙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某某赡养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孟甲、孟丙各负担3元,被告孟乙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