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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5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号 原告童泽民,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某号。 被告上海博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周浦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负责人段四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泽民与被告上海博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周浦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号

原告童泽民,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某号。

被告上海博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周浦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负责人段四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泽民与被告上海博鸿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周浦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泽民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泽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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