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838号 原告屠宗群。 委托代理人孙美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静。 委托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负责人姜明生。 委托代理人倪卓群。 委托代理人邵浏???,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宗群诉被告成静、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宗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俭蓉 审 判 员 蔡重洲 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