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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4
摘要:(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某诉称,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夫妻。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3年2月离家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王某某的女儿何某甲已
(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某诉称,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夫妻。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3年2月离家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王某某的女儿何某甲已于2007年11月18日向上海市徐汇分局长桥新村派出所报警。因王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要求宣告王某某死亡。
  经查,失踪人王某某,女,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原住上海市喜泰路XXX弄XXX号XXX室,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8日王某某的女儿何某甲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长桥新村派出所报警称:其母亲王某某于2003年2月离家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提出宣告王某某死亡的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8日在本院公告栏和王某某的住所地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王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故可以准予申请人之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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