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周冬栋,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X市X区X镇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姚天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佳,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潘斌,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冬栋与被告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周冬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冬栋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