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5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4
摘要:(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王长新,男。 被告沈忠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新与被告沈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王长新,男。

被告沈忠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新与被告沈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长新负担。


审 判 员 侯利兵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文菲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