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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8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836号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XX。 原告朱XX与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龚文诒、人民陪审员史增康、人民陪审员李蔓薇组成合议庭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836号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XX。

原告朱XX与被告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龚文诒、人民陪审员史增康、人民陪审员李蔓薇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骆晓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其与被告穆XX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登记结婚,2000年9月生育一女朱X。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被告2007年将户籍从河南省迁入上海市后,便一反常态,经常夜不归宿,甚至与别的男性在外同居生活。从女儿出生至今,被告从未尽到母亲的责任。被告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穆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X与被告穆XX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6日生育一女朱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2007年将户籍从河南省迁入上海市后,与原告的关系便日渐淡薄,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以致争吵。自2011年9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5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予支持。2012年12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由于无法找到被告,故撤回诉讼。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二年,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403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朱XX与被告穆XX结婚多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婚生女朱X随其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不进行分割,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穆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朱X随原告朱X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朱XX、被告穆XX各半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文诒
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
人民陪审员 李蔓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 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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