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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催字第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4
摘要:(2013)浦民催字第71号 申请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人代理人杨子建,男,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001000822
(2013)浦民催字第71号
  申请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人代理人杨子建,男,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0010008221999572,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3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85,562.00元,付款人、承兑人均为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背书人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十字街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于2013年8月17日遗失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珺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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