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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8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859号 原告曹忠,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某号。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忠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859号

原告曹忠,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某号。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忠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忠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曹忠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龚 燕
审 判 员 冯 昀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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