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08号 申请人陆惠铭。 被申请人张翠娣。 法定代理人陆惠娟。 申请人陆惠铭要求宣告张翠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惠铭诉称,申请人陆惠铭为被申请人张翠娣的儿子,被申请人张翠娣于2013年6月26日因脑梗死和高血压入住医院治疗,至今未愈,目前神志不清。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翠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张翠娣,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陆惠铭系张翠娣之子,陆惠娟系张翠娣之女。被申请人张翠娣因脑梗导致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明显减退,认知功能严重受损,社会功能明显减退。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陆惠铭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翠娣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2月30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翠娣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翠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尹志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佳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