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209号 原告蒋叶军。 被告马佳勇。 原告蒋叶军诉被告马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叶军和被告马佳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叶军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要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9月25日分2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不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9月25日签具的借条各1份。 被告马佳勇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叶军借款7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蒋叶军已预交),由被告马佳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王 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琛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