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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2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2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206号 原告张廷贺。 被告马佳勇。 原告张廷贺诉被告马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廷贺和被告马佳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206号

原告张廷贺。

被告马佳勇。

原告张廷贺诉被告马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廷贺和被告马佳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廷贺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要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9月15日、9月28日、10月20日分4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不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9月15日、9月28日、10月20日签具的借条各1份。

被告马佳勇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佳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廷贺借款1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张廷贺已预交),由被告马佳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王 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琛罡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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