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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8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1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860号 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居间合同纠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860号
  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卞奎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雯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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