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572号 原告上海国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陆国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张晖,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明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国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卞奎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卜雯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