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俞巧X。 申请人俞巧X请求宣告俞晓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俞巧X诉称,其与被申请人俞晓X系母子关系。俞晓X脑干出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生活自理能力。申请人据此起诉来院,申请宣告俞晓X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俞晓X,与申请人俞巧X系母子关系。俞晓X脑干出血,于2013年6月13日晚发病进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护理,至今尚未苏醒。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俞巧X提供的户籍资料、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史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俞晓X脑干出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无法自理。现申请人俞巧X申请宣告俞晓X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俞晓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龚文诒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