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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淼鑫,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250弄81号101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裘菊花,女,汉族,1962年10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1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淼鑫,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250弄81号101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裘菊花,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钱上村钱家鲾,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250弄81号101室。
  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俞移冲,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正岳,男,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30弄103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淼鑫、裘菊花因与被申请人冯正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淼鑫、裘菊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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