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47号 原告杨守峰,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清水鶍,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述,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丽丽,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峰与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杨守峰负担。 审 判 员 邹靖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夏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