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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47号 原告杨守峰,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清水鶍,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述,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47号



原告杨守峰,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清水鶍,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述,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丽丽,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峰与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杨守峰负担。


审 判 员 邹靖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夏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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