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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3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389号 原告周乙。 被告韩某某。 原告周乙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乙、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乙诉称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389号

  原告周乙。
  被告韩某某。
  原告周乙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乙、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乙诉称,双方于80年代认识,于198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1985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周甲。婚前、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之后,双方为了经济发生矛盾。原告于1988年被劳教2年,解教后双方关系就不好,自2005年起双方分居至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韩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时间无异议。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工作,还在外欠债,对家庭也不照顾,尽管如此,被告还是原谅了原告,希望原告以家庭为重,与被告一起继续共同维持这个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乙与被告韩某某于80年代相识,于198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1985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甲,现已成年。婚前、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双方为经济也有矛盾。之后,因原告被劳动教养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则希望与原告一起共同维持婚姻关系,但原告不予接受。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也属正常,特别是原告被劳动教养后被告并未嫌弃原告,努力维系双方的关系,对此,原告应予理解,并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相互间的交流、沟通解决夫妻间的隔阂。由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乙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惠根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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