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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2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218号 原告黄甲。 委托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高,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甲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218号

  
  原告黄甲。
  委托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高,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甲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补充证据,后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瑞宏、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6月登记结婚,1997年3月生育一子黄乙。恋爱期间及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对双方投资设立的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股权结构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黄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产、股权。
  被告何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不同意离婚。双方现在的矛盾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原因导致的,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并无大的矛盾。公司的经营问题已经在解决中,双方的分歧已经减少,可继续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于199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黄乙。原、被告婚后投资设立了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判决不予准许。原告称双方自2010年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回上海时均与被告共同居住于宛平南路房屋内。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婚姻档案证明、户口本、公司章程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发生矛盾,但双方均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应通过正常的商业方式解决。原告虽称双方已分居三年,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对近来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特别是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希望改善,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甲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美华
代理审判员 章祺辉
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婧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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