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55号 原告景佳,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盼盼,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纲,大中华区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一,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宏涛,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佳与被告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佳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景佳负担。 审 判 员 许 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章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