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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4
摘要:(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 申请人周XX,女,194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南塘村顾家宅102号。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
(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



申请人周XX,女,194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南塘村顾家宅102号。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周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XX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XX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1962年周XX在上海市XX中学求学,一心志愿当兵,期间,曾报名参军,但未能如愿。1962年11月20日清晨四点左右,周XX外出,至今未归,家人四处找寻,仍无音讯。被申请人周XX下落不明已逾四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周X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周XX,男,1943年8月11日生,汉族,未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浜北XX浜27号。徐XX(1995年12月27日报死亡)与周XX(1982年8月19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周XX(2010年5月10日报死亡)、周XX(2012年4月19日报死亡)、被申请人、申请人、周XX、周XX(1981年2月20日死亡)六人。1962年11月20日,周XX外出,虽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寻找周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X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周XX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XX死亡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周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韩 伶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兆杰


代理审判员 韩 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兆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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