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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3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4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398号 原告顾某甲。 被告顾某乙。 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建红独任审判。2013年12月1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398号
  原告顾某甲。
  被告顾某乙。
  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建红独任审判。2013年12月1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赌博问题,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乙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是被告不好,有赌博行为,双方才产生矛盾,现被告已戒赌改正了错误,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3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顾某丙。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的不良爱好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造成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准许。之后,双方无新的矛盾。原告于2013年12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故产生了隔阂,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双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可以改善。目前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原告也无据予以佐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建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宇如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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