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86号 申请人杭州萧山信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利恩,女,杭州萧山信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杭州萧山信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030005121511926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3年11月25日遗失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4月14日前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杭州萧山多升建材经营部在申报权利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萧山信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