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76号 申请人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 法定代表人胡春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石晟,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020005321627808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3年10月11日被盗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崔明(系弋江区宏盛建材批发部业主)在申报权利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赛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