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97号 原告上海屹杰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浦亭路186号193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卫忠,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弄1号201-Y室。 法定代表人倪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屹杰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久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屹杰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上海屹杰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书 记 员 顾首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