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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1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151号 申请人毛某某。 申请人毛某某申请宣告陈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毛某某诉称,母亲陈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陈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
(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151号
   申请人毛某某。
  申请人毛某某申请宣告陈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毛某某诉称,母亲陈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陈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毛某某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陈某某和丈夫毛甲生育毛乙、毛某某、毛丙、毛丁和毛戊五个子女,毛甲和毛丁均已去世。陈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目前入住养老院。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毛乙、毛丙和毛戊到庭表示同意毛某某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陈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疾病证明为证,故申请人毛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毛某某系陈某某之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为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毛某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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