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076号 原告上海宸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铭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德史罗夫紧固件贸易(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WillemChristiaanMezge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宸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德史罗夫紧固件贸易(嘉善)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宸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宸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宸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上海宸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捷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