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8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891号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891号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2010年1月起至2013年8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623.60元;2、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付应交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共计499.81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睿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凡和被告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本区泥城镇彩云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81.74平方米的房屋物业的业主。原告系该物业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房产开发商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该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约束力。被告拖欠原告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物业服务费1,102.50元属实。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被告辩称从2010年开始卫生间上面楼层漏水,原告一直拖了3年才来修;外阳台有裂缝,原告称应找开发商,这些都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拒付物业费。因被告提出的上述问题中有的已经解决,有的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被告应向开发商另行主张,原告并未拒绝服务,故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被告的合理要求可向原告提出,通过原告不断改进和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来得到满足;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原告有赖于业主的支持和配合,双方应多沟通、合作。个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最终将影响到该业主自己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积极应诉,有利于原告改进服务而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02.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康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副 庭 长 王 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少帅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