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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特字第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4)徐民一(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罗某某。 申请人罗某某要求宣告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吴某某。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
(2014)徐民一(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罗某某。
  申请人罗某某要求宣告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吴某某。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因吴某某的配偶罗文盛已死亡,而2013年11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街道东安一村南居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指定书一份,指定罗某某为吴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吴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罗某某为吴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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