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702号 原告满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婚后不好好工作,经常不回家,2006年双方曾协商离婚,但此后再也无法联系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7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难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满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敏 书 记 员 廖 军 人民陪审员 韩连根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邝 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