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人雄。
  委托代理人张文妍(系张人雄之女。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美珍。
  再审申请人张文俊因与被申请人张人雄、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美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文俊申请再审称:一、2009年3月23日,张文俊转存到张人雄名下共计18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原审法院少认定3万元。张文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作为新证据来证明其上述主张。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7日的谈话笔录中张人雄自认张文俊将卖房款中属于张人雄的份额已全部给张人雄。张文俊提交该份笔录复印件作为新证据来证明其上述主张。三、7万元中的2万元是给王美珍的旅游费,另外2万元是定金,系现金交付,上述款项都有证人证言证实。张文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张人雄提交意见称:张人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美珍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张文俊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张文俊主张其于2009年3月23日转存到张人雄名下共计18万,原审法院少认定3万元。虽然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开户凭条来证明其主张,但张人雄称从未见到这张储蓄单,钱款也从未拿到。且张文俊在原审中称3万元在张人雄苏北生病住院期间其已给付,鉴于张文俊对该笔钱款的表述前后不一致,张人雄又否认收到,故本院对张文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至于谈话笔录并不足以佐证张文俊已将卖房款中属于张人雄的份额已全部给张人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对于7万元中的另外4万元款项,张文俊仅提供了几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鉴于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与本案当事人均有亲属利害关系且未出庭,其证明力明显较低。除此之外,张文俊并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认定张文俊举证不足,本院对此认定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张文俊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综上,张文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文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