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56号 申请人谭某某。 申请人谭某某要求宣告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邱某某。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因邱某某的丈夫已死亡,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罗秀三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决定书,指定谭某某担任邱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谭某某为邱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