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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44号 原告高某。 被告严甲。 原告高某诉被告严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严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644号
  原告高某。
  被告严甲。
  原告高某诉被告严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严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登记结婚,2010年4月20日生育女儿严乙,现随原告父母在广州生活。婚后被告沉溺于打“老虎机”,输钱无数,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被告便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6月1日,原告在上海打工时,被告又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原告头面部外伤。2013年6月20日被告因盗窃被逮捕。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严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3年7月14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严乙年满18周岁时止。
  被告严甲辩称,双方确系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严乙。目前双方分居确有两、三年了,期间原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同意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现在没有能力。被告被逮捕之前,孩子都是由被告父母抚养的。因玩“老虎机”,被告确实输过几万元。现对原告处的财产,被告放弃主张。关于原告说的家暴问题,被告确实打过原告,但没有造成原告什么伤势,且起因是原告先叫了自己的亲戚殴打了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严乙,现随原告母亲共同生活在广州。2013年7月22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陈述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另原告自认与其他异性有过不正当关系。由于被告坚持以判决形式处理本案,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结婚证、户口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幼儿园银行划账收费专用收据、(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879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另要求女儿严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表示认可,故就原告该诉请,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严甲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严乙随原告高某共同生活,被告严甲自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高某子女抚养费500元至严乙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严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每月500元补付原告高某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2,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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