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9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940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家琛,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7940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家琛,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家琛、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刁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除购车外双方经济独立,不久生育了儿子李灏睿。由于种种原因,婚后双方长期分居在各自父母家中,孩子进入幼儿园后,双方更是聚少离多。被告家因靠近幼儿园,故周一至周五孩子在被告家居住,由被告家庭负责照顾,周五晚至周日晚再由原告接回,由原告家庭照顾。被告还曾多次超额消费致信用卡逾期不能清偿,对儿子李灏睿被告也毫不关心,为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8月,孩子查出患有川崎病和胆结石需住院治疗,因被告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原、被告再次爆发激烈冲突,后在派出所调解下,由原告父亲支付了医疗费8,297元。因双方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李灏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双方婚后购买的威驰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0元;现在被告处的黄金项链两根、黄金手镯一副、黄金戒指两枚要求返还;共同债务8,297元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并非原告陈述的对孩子毫不关心,孩子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所有的开销均系被告父母承担,原告仅仅承担了诉状中的8,297元医药费。2013年1月,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双方由此分居。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所购车辆同意依法分割,但购车款中有70,000元来自家人借款,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该债务;8,297元医药费双方均有义务承担,故并非是原告主张的债务;现在原告处的取暖器两只、立式电风扇一只、九件套床上用品一套、四件套床上用品四套、被子三条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处另有存款50,000元要求依法均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灏睿。牌照号为沪A6XXXX的丰田TV7162GL-ID轿车一辆系双方婚后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王某某。2013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所生之子李灏睿现随被告共同生活。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婚后所购轿车目前市场价格为50,000元。对于车辆牌照,原告放弃主张,另陈述其每月税前收入为4,000元。由于双方对李灏睿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机动车登记信息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街道春华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故产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地解决,直至夫妻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均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双方争议的李灏睿抚养问题,考虑李灏睿现就读于被告住处附件的幼儿园,且自李灏睿就读幼儿园及原、被告分居以来,李灏睿大部分时间随被告方共同生活,而被告方对李灏睿的抚养亦无不当,故李灏睿现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关于被告主张的子女抚养费,由本院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酌情判定。双方婚后所购轿车一辆,原告要求取得折价款25,000元,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购车时向自己亲属借款7万元,要求原告予以分担,因该主张涉及案外人权某,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另要求被告返还黄金项链两根、黄金手镯一副、黄金戒指两枚,因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故本案中不予处理,今后如有证据,原告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取暖器两只、立式电风扇一只、九件套床上用品一套、四件套床上用品四套、被子三条,并要求依法均分现在原告处的共同存款50,000元,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本案中亦不予处理,今后如有证据,被告亦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李灏睿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李灏睿18周岁时止;
  三、牌照号为沪A6XXXX的丰田TV7162GL-ID轿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车辆折价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 蕴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