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1)黄民四(民)初字第6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2011)黄民四(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束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请,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
(2011)黄民四(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束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请,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1年10月11日起由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请、束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312.2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均为同种货币)22950元,总价XXXXXXX.50元,该房屋为全装修房复式房,房屋全装修总价为XXXXXXX元。合同附件对装修建材标准作出了约定,其中玻璃厚度为大于5毫米。2006年5月29日,原告入住后,不久原告即发现,系争房屋质量和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其中中央空调不能正常开机运行,墙面和卫生间大理石台面存在多处裂缝、热水炉故障、双层玻璃不密封等,虽经原告与被告交涉报修,甚至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被告仍然没有履行其应尽责任,诸多质量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对房屋及装修质量以及空调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系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现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受损部分的修复费用81472.50元(以修复造价54315元为基数,上浮百分之五十);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中央空调的修复费用69600元(以修复造价5.8万元为基数,上浮百分之二十);3、要求根据《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玻璃为5(mm)*5(mm)规格对系争房屋玻璃进行修复;4、要求被告赔偿各类垫付的费用43992元(其中律师费1万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80元,垫付检测、审价费用27600元、印照片12元、复印图纸20元、购买挂壁空调5500元、立式空调移机680元);5、要求被告偿付原告房屋修复期间租房费用108000元(按每月租金18000元计算6个月);6、要求被告支付搬场费6000元。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购房合同,



2、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3、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对于房屋质量和装修质量存在约定;



4、照片,证明房屋目前存在质量问题;



5、业主整改单,证明原告分别于2007年6月4日、7月4日、7月10日请求被告维修房屋;



6、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向消协投诉,被告同意进行整改,但是实际未整改;



7、发票及收据,证明原告已经垫付的费用。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曾经根据原告的报修进行过房屋的维修,但是房屋其他部位还是陆续出现一些问题,现被告同意对房屋的受损部位根据检测的结果进行维修,不同意原告要求的一部分修复、一部分赔偿的方案,如果法院裁决赔偿维修费用的话,原告所提出的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根据修复费用予以上浮以及对于原告提出的每月18000元的租房费用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检测站对系争房屋进行检测,并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29层餐厅西窗双层玻璃内有水汽和污渍、西窗窗台大理石台面开裂、主卫、客卫台盆大理石台面开裂、次卧西墙有竖向裂缝,阳台双层玻璃门内有水汽和污渍、热水炉不能正常使用、主卫浴缸大理石开裂、30层阳光房大理石门槛开裂、楼梯间双层玻璃东窗内有水汽和污渍、次卧窗台大理石开裂、双层玻璃窗内有水汽和污渍、主卫大理石墙砖色差明显、台盆大理石开裂、书房北墙墙面有斜裂缝、主卧东墙隔音差、墙面涂料色差、北墙有竖向界面裂缝、东墙顶部有水平界面裂缝、东墙墙面有竖向裂缝、楼梯间墙面粉刷龟裂、主卫浴缸大理石开裂、儿童房北窗不密闭;中央空调不能使用。检测结论为,被检测房屋大理石开裂、有色差,主要与材料质量和施工缺陷有关;墙体开裂主要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形等因素有关;墙面涂料色差主要与施工缺陷有关、双层玻璃门窗中有水汽和污渍,主要与产品质量和施工缺陷有关;部分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主要与产品质量和施工缺陷有关。检测单位同时对受损部位的修复提出了修复意见。

  根据上述检测报告,本院依法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部分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工程造价审计,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为54315元,审计中同时发现检测所涉双层中空玻璃厚度为3mm+3mm规格,调换中空玻璃的直接费用为2948元。

  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冷冻空调协会对系争房屋的家用中央空调系统是否存在设计、安装及施工缺陷现象进行质量鉴定,该协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空调压缩机一台未启动主要原因为空调水系统设计不合理;流量开关处于常开,失去保护作用,不符合要求;风机盘管水管道上的水过滤器未安装,不符合要求;儿童房有渗水痕迹,是由于施工不到位,不符合要求,厨房空调温度控制设计不合理,不符合要求;空调水系统可能未设置泄水口,不符合要求;空调检修口未设置,不便于维修,不符合要求。对于检测结果,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林洁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空调系统的维修出具修复方案和维修费用报价,该公司出具《空调运行勘测情况及处理初步意见》、《维修改造报价》,维修费用为58000元。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于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

  原、被告双方对于《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质量鉴定报告》、《空调运行勘测情况及处理初步意见》、《维修改造报价》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于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1、2006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出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312.2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2950元,总价XXXXXXX.50元,该房屋为全装修房复式房,房屋全装修总价为XXXXXXX元。被告出具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列明:窗材质为铝合金,系列为50/90/100,玻璃?5毫米。

  2、原告于2006年5月29日入住后,不久即发现,系争房屋存在墙面开裂、窗门玻璃模糊、空调温控器失灵、温度过低等问题,遂向物业反映,虽经修理,但是仍然发现存在其他问题。2007年10月,原告向黄浦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进行检测、维修。但是,相关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3、原告于2008年5月向本院起诉,后因被告主体有误,遂于2009年3月19日撤回起诉。2009年3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因鉴定等问题于2011年6月撤回起诉。2011年6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修复系争房屋的受损部位,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受损部分的修复费用81472.50元(以修复造价54315元为基数,上浮百分之五十);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中央空调的修复费用69600元(以修复造价5.8万元为基数,上浮百分之二十);3、要求根据《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玻璃为5(mm)*5(mm)规格对系争房屋玻璃进行修复;4、要求被告赔偿各类垫付的费用43992元(其中律师费1万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80元,垫付检测、审价费用27600元、印照片12元、复印图纸20元、购买挂壁空调5500元、立式空调移机680元);5、要求被告偿付原告房屋修复期间租房费用108000元(按每月租金18000元计算6个月);6、要求被告支付搬场费6000元。

  4、在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检测站对系争房屋进行检测,并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29层餐厅西窗双层玻璃内有水汽和污渍、西窗窗台大理石台面开裂、主卫、客卫台盆大理石台面开裂、次卧西墙有竖向裂缝、阳台双层玻璃门内有水汽和污渍、热水炉不能正常使用、主卫浴缸大理石开裂、30层阳光房大理石门槛开裂、楼梯间双层玻璃东窗内有水汽和污渍、次卧窗台大理石开裂、双层玻璃窗内有水汽和污渍、主卫大理石墙砖色差明显、台盆大理石开裂、书房北墙墙面有斜裂缝、主卧东墙隔音差、墙面涂料色差、北墙有竖向界面裂缝、东墙顶部有水平界面裂缝、东墙墙面有竖向裂缝、楼梯间墙面粉刷龟裂、主卫浴缸大理石开裂、儿童房北窗不密闭;中央空调不能使用。检测结论为,被检测房屋大理石开裂、有色差,主要与材料质量和施工缺陷有关;墙体开裂主要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形等因素有关;墙面涂料色差主要与施工缺陷有关;双层玻璃门窗中有水汽和污渍,主要与产品质量和施工缺陷有关;部分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主要与产品质量和施工缺陷有关。检测单位同时对受损部位的修复提出了修复意见。

  根据上述检测报告,本院依法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部分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工程造价审计,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为54315元,审计中同时发现检测所涉双层中空玻璃厚度为3mm+3mm规格,调换中空玻璃的直接费用为2948元。

  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冷冻空调协会对系争房屋的家用中央空调系统是否存在设计、安装及施工缺陷现象进行质量鉴定,该协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结论为空调压缩机一台未启动主要原因为空调水系统设计不合理;流量开关处于常开,失去保护作用,不符合要求;风机盘管水管道上的水过滤器未安装,不符合要求;儿童房有渗水痕迹,是由于施工不到位,不符合要求,厨房空调温度控制设计不合理,不符合要求;空调水系统可能未设置泄水口,不符合要求;空调检修口未设置,不便于维修,不符合要求。对于检测结果,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林洁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空调系统的维修出具修复方案和维修费用报价,该公司出具《空调运行勘测情况及处理初步意见》、《维修改造报价》,维修费用为58000元。

  5、在本案及前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对空调及热水炉进行维护,被告支付了维修费用1500元及1986元,原告支付空调检测费16000元、房屋质量检测费1万元、审价费1600元。因中央空调无法使用,原告购买挂壁空调,花费5500元,立式空调维修费用680元,另支付律师费1万元、印照片12元、复印图纸20元。本案中被告支付空调维护设计方案及造价费用5000元。

  6、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对于部分未检测、未审价的部分受损部位不再要求检测和审价,请求法院考虑物价上涨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审理中,本院要求其提供系争房屋中空玻璃采用何种类型和厚度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自2006年5月29日房屋交付之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原告即发现房屋质量以及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经检测单位检测,受损的原因主要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施工不当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但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房屋受损予以彻底修复,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及其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于支持。现原告诉讼请求中包含三个方面的费用,一是受损部位以及设备的修复费用,根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质量鉴定报告》、《空调运行勘测情况及处理初步意见》、《维修改造报价》,受损部位以及空调系统的修复费用为112315元,由于原告双层中空玻璃的维修单独主张修复,故上述修复费用中的中空玻璃部分因予以剔除,同时考虑到上述审价金额确定的时间、以及众所周知近几年物价上涨等因素,亦考虑到审理中,原告对部分受损部位不要求进行检测以及修复费用审价,要求法院酌情考虑,而该受损部位的修复亦需要一定费用的情况,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受损部位以及空调系统的修复费用为13万元;二是原告在案件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垫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印照片、复印图纸费用、垫付的审价费用,此类费用系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故上述费用应予赔偿,共计37632元。至于立式空调维修费用680元,挂壁式空调5500元,该费用确因被告提供的设备存在故障造成原告的支出,理应由被告承担,但是考虑到挂壁空调的所有权仍应归原告所有为宜,本院予以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2000元。至于原告所述诉讼费用,除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将一并处理外,其余费用要求被告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的空调及热水炉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是修复期间的其他损失,原告购房合同中的装修费用高达46万余元,属于高档的全装修住宅,而根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质量鉴定报告》、《空调运行勘测情况及处理初步意见》看,受损的部位比较多,涉及中央空调、双层中空玻璃等在内的修复工程亦呈现面广、繁琐、复杂的特点,在修复期间,原告将无法在系争房屋内舒适居住亦是不争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在外租房过渡的损失以及搬家费的损失,显属合理,其数额本院根据系争房屋本身的品质、以及修复期间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补偿的费用为6万元。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对双层中空玻璃予以修复的问题,由于被告出具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列明:窗材质为铝合金,系列为50/90/100,玻璃?5毫米,而《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检测所涉双层中空玻璃厚度为3mm+3mm规格,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采用?5毫米玻璃的情况下,本院可以确认系争房屋的双层中空玻璃规格为3mm+3mm,原告现要求修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对整个系争房屋的修复应当采用补偿修复费用或者修复中的一种方案的主张,本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采取一种方式,而系争房屋双层中空玻璃的修复可能涉及大型景观窗窗框的拆卸、玻璃的吊装,安装槽的重新施工等,被告作为房屋开发商,其对于房屋结构和专业知识的掌握远胜于原告,原告的主张存在合理性,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房屋修复费人民币13万元。

  二、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垫付的费用以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9632元。

  三、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偿付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四、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张某所有的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内的双层中空玻璃,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规格予以修复(窗材质为铝合金,系列为50/90/100,玻璃?5毫米),修复费用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2.97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80元,余额原告英语判决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由原告张某负担人民币1525.60元,被告某公司负担人民币4410.37元,中央空调改造修复方案设计费、估价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凌冰
代理审判员 常彩玲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毅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