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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李甲。 委托代理人李乙。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旨平,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会,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李甲。

  委托代理人李乙。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旨平,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会,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乙、陈亮,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旨平、王天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甲诉称,婚后,2007年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被告在未尽到照顾的义务和责任,2009年在得知原告哥哥家动迁后,被告又逼迫原告去向哥哥借款,其实质是让原告去分拆迁安置款,随着矛盾的日益加深,双方自2010年7月起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市价的二分之一作为房屋折价款;要求被告将黄金项链(带鸡心挂件)、翡翠镯子、翡翠戒、红色嵌宝戒、纯金韭菜戒返还原告;要求将被告名下存款十六万元依法各半分割;被告已办理退保手续的三份保险依法处理;被告名下的中国人寿保险及原告名下的平安人寿保险均归各自所有,对于上述两份保险已缴纳的保险费要求各半处理;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太平洋保险均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原告居住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原告姐姐从中挑唆,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原告户籍所在地本市某路XXX号房屋拆迁后,被告只是要求原告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另双方确从2010年7月起分居至今。故表示同意离婚,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市价的五分之一作为房屋折价款;原告陈述的金银手饰在原告姐姐的怂恿下已被原告全部取走;现被告名下已无存款;而原告在2009年11月9日从其证券账户中取款人民币60,061.45元,要求各半分割;被告已办理退保手续的三份保险的退保钱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不同意再行分割;被告名下的中国人寿保险及原告名下的平安人寿保险均归各自所有,对于上述两份保险已缴纳的保险费亦不同意再行分割;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太平洋保险均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被告居住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居住本市清涧路房屋,关于原告享有的本市某路XXX号房屋拆迁安置利益,被告可另案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主要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自2010年7月起分居至今。

  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登记在原告名下之售后公房,购买日期为1994年12月16日,产权登记日期为2005年2月16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其名下的三份人寿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共获得解约金共计人民币27,356.65元。现原告名下有平安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各一份;被告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各一份。

  2009年11月9日,原告从其证券账户中转取人民币60,061.45元。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若获得房屋产权,目前无力支付价款给对方。

  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名下的保险合同各两份,原告名下股票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10年7月起分居至今。本案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本案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原、被告间确存在矛盾。但双方名下现仅有某路一处住房,且双方在审理中均称在本市并无他处住房而坚持要求获得该房产权,但双方又同时表示即便获得房屋产权,也无力支付对方相应的折价款,由此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无法落实、现在尚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李甲预付),由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峻青
审 判 员 孙欣尉
人民陪审员 王 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畏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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