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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5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588号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588号 原告江阴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588号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588号

原告江阴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徐X。

原告江阴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冬装,金额总计人民币(下同)1,282,01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收到成品大货后45天支付60%的货款,剩余10%的货款作为保证金于3个月后支付。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货款共计917,453元。但是,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2月5日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承诺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分期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届时,被告仍未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7,612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服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发票签收回执,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3、原告制作的交货清单、催款函及付款协议书,证明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货款并承诺付款。

被告未答辩。

鉴于被告放弃答辩权,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装合同》出于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向被告提供服装,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确认欠付原告货款并承诺分期还款后仍逾期不付,其行为显属无理。原告起诉予以追讨合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7,612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人民币527,612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1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良

审 判 员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怡


审 判 长 张志良
审 判 员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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