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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4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497号 原告赵栋华,女,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莫少峰,职务不详。 原告赵栋华诉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497号

原告赵栋华,女,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莫少峰,职务不详。

原告赵栋华诉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栋华诉请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后续治疗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2,00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2,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蒋良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栋华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中原告赵栋华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病历卡、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而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赵栋华上述诉请中医疗费12,00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120元、律师费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赵栋华后续治疗医疗费人民币12,00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元、交通费人民币12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880.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赵栋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蒋良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伟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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