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140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唐某某,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5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35,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被告唐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利息人民币4,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