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029号 原告蒋某,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被告杨某,女,1949年6月17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告杨某与被继承人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蒋某。系争房屋有三处:一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建筑面积50.89平方米,产权人登记为蒋某一人;一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建筑面积96.94平方米,产权人登记为蒋某、蒋某二人共同共有;一处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某室,建筑面积137.61平方米,产权人登记为蒋某一人。2007年12月20日,被继承人蒋某死亡。蒋某父亲蒋某于1986年1月25日报死亡,蒋某母亲沈某于2003年5月23日死亡。2013年11月,原告蒋某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析产。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 三、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某室房屋归被告杨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1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8,131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