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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6号 原告严某,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原告金某,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原告严某,男,1930年5月21日生,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6号

原告严某,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原告金某,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原告严某,男,193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室。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某室。




被告姚某,女,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某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金某与被继承人严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严某。原告严某系严某父亲,严某与被继承人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被告姚某、姚某系陈某再婚前所生子女。2005年6月19日,拆迁人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严某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为严某,安置人为金某、严某、严某、陈某,安置所得房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2006年6月16日,被继承人陈某报死亡。2013年6月12日,被继承人严某死亡。严某生母先于其死亡。陈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3年11月,原告严某、金某、严某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上述房屋。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由原告严某、金某、严某按份共有,原告严某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原告金某、严某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产权份额;




二、原告严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分别给付被告姚某、姚某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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