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476号 原告徐某,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某室,现住上海市闸北区某室。 被告李某,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14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李某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某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计15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连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叶 |